变更小孩抚养权,若双方协商一致且采用协议变更的方式,无需到法院或民政局办理,自行签订变更协议即可;若协商不成,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变更,则要到法院办理,民政局不处理抚养权变更事宜。
在处理小孩抚养权变更问题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对应不同的办理途径。
首先是协议变更。当父母双方就变更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允许双方自行签订变更抚养权的协议。这种方式充分尊重了父母双方的意愿,体现了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抚养权本质上是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安排的一种约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需要到法院或者民政局进行办理。双方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其次是诉讼变更。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如虐待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照顾子女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经过审理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一旦法院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该判决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必须遵守。
而民政局主要负责的是婚姻登记等相关事务,并不处理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所以,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诉讼变更,都与民政局无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