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事故责任的认定需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来作出。责任划分主要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在摩托车事故责任认定中,首先要明确认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那么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摩托车驾驶员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此时闯红灯的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一辆摩托车在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同时另一辆车超速行驶,双方都有过错,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另一辆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若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则可能承担同等责任。
当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摩托车正常行驶时,突然遇到道路上的不明障碍物导致摔倒,且障碍物的出现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下可能认定为交通意外,各方都无责任。
此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比如,摩托车驾驶员为了碰瓷故意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那么被碰瓷的一方无责任。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的痕迹、车辆的损坏情况、证人证言等。必要时还会进行检验、鉴定,如对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酒精含量等进行检测。这些证据和检测结果对于准确认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