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管辖法院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一般遵循法定管辖规则,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确定拖欠货款管辖法院时,首先要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需要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法定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是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同时,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拖欠货款纠纷中,争议标的通常为给付货币,此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债权人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债权人可以选择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确定拖欠货款管辖法院时,要先查看有无有效的管辖约定,若无则依据法定管辖规则,结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