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债权由公司享有,债务一般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人通常不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法人和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债权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债权归公司所有,用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等。
关于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务首先用公司自身的资产来偿还。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股东方面,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后,对于公司的债务,股东不需要再额外承担责任。例如,股东甲认缴出资10万元并已足额缴纳,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甲最多就以这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无法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此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对于法定代表人,如果其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若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