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名下的车过户给别人,可通过委托他人办理或由监狱工作人员协助等方式完成,一般需准备相关委托材料、身份证明等,按正常车辆过户流程操作。
一、委托他人办理服刑人员无法亲自前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通常会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服刑人员需要在监狱内书写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等内容。这份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可以由监狱联系当地的公证处工作人员到监狱内进行公证,或者由服刑人员在监狱管理人员的见证下签署委托书,然后由监狱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被委托人需要携带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服刑人员的身份证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可由监狱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接着,被委托人前往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上述材料。车辆管理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对车辆进行查验,包括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查验无误后,缴纳相关的过户费用,即可完成车辆过户手续。二、监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狱方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人员协助服刑人员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监狱工作人员会在确保服刑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陪同服刑人员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此时,服刑人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车辆相关证件等材料,按照车辆管理所的要求完成过户流程。三、法院执行过户如果车辆过户是基于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例如在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案件中,法院可以直接向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会依据法院的文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无需服刑人员亲自到场或委托他人办理。总之,服刑人员名下车辆过户虽然存在一定特殊性,但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和方式,依然可以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