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开教练车撞死人,驾校通常需要承担责任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学员驾驶教练车学习的过程中,驾校作为教练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教练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对学员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的义务。
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时,尚未取得驾驶证,其驾驶技能和经验不足,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操作。教练作为驾校的工作人员,其指导学员驾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学员在教练的指导下开教练车撞死人,这表明驾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或过错,比如教练没有尽到充分的指导和监督义务等。所以,一般情况下,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学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比如学员违反教练的指示擅自操作等,在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学员进行追偿。此外,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第三方也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学员开教练车撞死人时,驾校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责任的分担会更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