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房产继承过户需先确定继承人,再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最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继承过户要遵循法定程序。首先是确定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确定继承人后,有两种途径来处理房产继承事宜。一种是办理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处会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出具继承公证书。办理继承公证的好处是程序相对简单,能较快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另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当继承人之间对房产继承存在争议,如对继承人资格、继承份额等有分歧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作为房产过户的依据。
最后是办理过户登记。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房产证等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会将房产登记到继承人名下。整个无遗嘱房产继承过户流程需要各继承人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以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