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订立形式、法律效力、义务履行等方面。
从主体上看,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而遗嘱的主体是自然人,由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在订立形式方面,遗赠抚养协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遗嘱则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法律效力上有明显差异。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当二者内容发生冲突时,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这是因为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抚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更强调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和实际履行情况。
然后,义务履行情况不同。遗赠抚养协议中,抚养人有对遗赠人进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只有履行了相应义务,才能获得遗赠财产;而遗嘱继承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类似的特定抚养义务,只是在继承遗产时,可能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最后,二者的变更和撤销程序也有所不同。遗赠抚养协议的变更或撤销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而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
总之,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在多个重要方面存在区别,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财产传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