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胁迫结婚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撤销胁迫婚姻的时间限制,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一般情况下,即胁迫行为终止后。当胁迫行为不再持续,受胁迫方能够自由表达自己意愿时,法律规定其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这里的“胁迫行为终止”,通常是指加害人停止实施胁迫行为,受胁迫方不再受到威胁的状态。例如,一方以伤害受胁迫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其结婚,后来该胁迫行为停止,受胁迫方就应从胁迫停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其次是针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由于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及时行使撤销权。所以法律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一方将另一方非法拘禁,迫使其结婚,当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后,就从恢复自由那一天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来申请撤销婚姻。
设置这样的时间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受胁迫方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受胁迫方就可能丧失撤销婚姻的权利,该婚姻将被视为有效婚姻。因此,受胁迫方需要清楚了解这些时间规定,及时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