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能够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相关材料,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在法律实践中,多种类型的证据可用于证明婚姻感情破裂。首先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例如,重婚的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的租房合同,合同上显示两人共同居住的信息;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看到配偶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有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这些都能有力证明对方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也很关键。医院的诊断证明,记录了因家暴导致的受伤情况,如骨折、软组织挫伤等;报警记录,警方出警处理家暴事件的记录,能证明家暴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伤情鉴定报告,专业机构对伤害程度的鉴定;此外,家暴发生时的录音录像,以及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如因赌博、吸毒被行政拘留的记录;戒毒所、康复中心等机构的证明,证明配偶曾在这些地方进行戒毒或康复治疗;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多次劝诫配偶戒掉恶习但对方仍不改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分居协议,双方签订的明确表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协议;租房合同,证明一方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居委会或物业的证明,说明夫妻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等,其中能体现出因感情问题而分居的意愿。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比如双方长期争吵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双方关于离婚的协商记录,包括短信、微信等,显示双方对婚姻关系的态度。总之,在收集证据时要合法合规,以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