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金额一般按照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而不是销赃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金额通常遵循以被盗财物实际价值为准的原则。这是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危害程度主要体现在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上,而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能准确反映这种损失。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例如,甲盗窃了乙一块名牌手表,该手表购买时价值2万元,有购买发票作为有效价格证明,那么在认定盗窃金额时就会按照这2万元来计算,而不论甲将手表销赃获得了多少钱。
销赃数额不能作为认定盗窃金额的依据,主要是因为销赃行为往往是在盗窃行为完成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将盗窃所得变现的行为,销赃价格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与财物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异。比如,犯罪嫌疑人急于销赃,可能会以远低于财物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若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金额,会导致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准确,无法体现盗窃罪的本质危害。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销赃数额可能会在量刑时作为一个参考因素。如果销赃行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更深的主观恶性,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综合考虑这些情况,但这并不影响盗窃金额本身的认定。总之,盗窃罪金额的认定核心是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