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它们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重要标准,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司法起着关键作用。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监控录像所记录的画面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人们的看法不同而改变。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基础。只有基于客观存在的证据,才能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也就是说,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者情节,与案件没有关联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证人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前一周曾与他人发生过口角,这一事实与本案的故意伤害行为通常没有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证据。关联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价值的重要标准,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才能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帮助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等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证据的形式要合法,如书证、物证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证据的收集主体要合法,只有法定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才能依法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方法要合法,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如果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导致证据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合法性是保障证据真实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确保司法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