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和坐牢有明显区别。判刑是法院根据法律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判决并确定刑罚,是司法审判的结果;坐牢则是实际执行监禁刑罚的过程,是判刑后可能出现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判刑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后,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判决,并确定相应的刑罚种类和刑期。刑罚种类多样,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例如,某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就是判刑的结果。
而坐牢主要指的是被关押在监狱等场所,限制人身自由,实际执行刑罚的过程。并不是所有判刑的人都需要坐牢。比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在监狱等场所服刑,而是在社会上接受社区矫正,其人身自由只是受到一定限制,但仍可在原居住地正常生活和工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就不用在监狱服刑。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需要在监狱等场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才会涉及到坐牢。
此外,判刑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标志着犯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确定。而坐牢是刑罚执行阶段,是将法院的判决付诸实践,确保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如惩罚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等。所以,判刑和坐牢在概念、适用范围和所处的法律程序阶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