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审理对象特定、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核准权具有专属性、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审理方式特殊等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涉及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所以需要特别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也不管人民检察院是否抗诉,只要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这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审慎态度,确保每一个死刑判决都经过严格的审核,防止错判误判。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种专属性保证了死刑复核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避免不同地区在死刑适用标准上出现差异。
程序启动具有自动性。与其他审判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不需要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来启动。一审或者二审人民法院在作出死刑裁判后,会自动逐级上报进行复核,体现了对死刑案件的特别关注和严格把关。
审理方式特殊。死刑复核程序一般采用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合议庭会对报请复核的死刑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会提审被告人,询问证人,进行调查核实。这种审理方式既保证了效率,又能确保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综上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一个严密的制度体系,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错杀,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