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对结果不服进行重新鉴定的次数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制,但通常情况下,重新鉴定的机会不会过多,一般以两次较为常见。
在实际的法律程序中,伤残鉴定是确定伤者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当当事人对首次伤残鉴定结果不服时,是有权利申请重新鉴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第一次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在交通事故、工伤等案件中,如果伤者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在接到鉴定结论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同类型案件期限不同),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机构可能会更换,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然而,如果再次鉴定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就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因为过多的重新鉴定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增加当事人的成本,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法院或相关处理机构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明显错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一般不会轻易同意再次重新鉴定。
此外,不同类型的案件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工伤案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而在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最终鉴定次数限制,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不会无限制地允许重新鉴定。
总之,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伤残鉴定不服可以做几次鉴定,但从司法实践和法律原则来看,一般以两次重新鉴定较为常见,且再次申请需要有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