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情况分多种。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如因残疾人不能胜任工作等,需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则需支付赔偿金;若残疾人主动解除,一般无补偿,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时,比如残疾人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在失去工作后的一定生活来源和再就业过渡。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比如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辞退残疾人,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残疾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若残疾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残疾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残疾人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劳动纠纷,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也应当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就业支持和保障,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