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有一定联系,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损害的一部分,但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和鉴定机构等方面存在区别。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领域常被提及,它们既相互关联又有所不同。

从联系上看,医疗事故本质上属于医疗损害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情形。只要存在医疗事故,必然伴随着医疗损害的发生。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这既构成了医疗事故,也造成了医疗损害。

从区别方面来看,首先是概念不同。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也有差异。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相对宽泛,只要存在医疗行为、患者有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即可。而医疗事故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且是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并且损害程度要达到一定的等级标准。

在法律适用上,医疗损害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而医疗事故的处理则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鉴定机构也不一样。医疗损害鉴定可以由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医疗事故的鉴定一般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赔偿标准上,医疗损害赔偿通常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医疗事故赔偿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相对来说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联系与区别(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