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罪并不以达到几级医疗事故为必要条件,而是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该罪名及其刑罚。这里强调的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一后果,而非具体的医疗事故等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应具体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等级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然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更侧重于行为的严重不负责任以及导致的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的后果。

例如,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术后出现严重感染并最终死亡,即便该事件可能未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评定为某一特定等级的医疗事故,但只要符合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且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所以,构成医疗事故罪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不是单纯依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来判定。

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是几级医疗事故吗(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