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共同犯罪包括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等类型。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在环境污染罪中,如果法律规定该罪可由一人实施,而实际上是多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构成任意共同犯罪。例如,某企业主单独指使员工排放污染物,企业主和员工构成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则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的犯罪。不过,在环境污染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一般不存在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必要共同犯罪情形,但在某些特定的复杂污染项目中,可能存在多个主体相互配合、缺一不可才能完成污染行为的情况。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比如,几个企业主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前,共同商议如何排放污染物、选择排放地点和时间等,这种情况就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例如,某工厂在违规排放污染物时,旁边另一家工厂的负责人看到后,临时起意加入,一起参与排放,这就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环境污染罪中,如果多个行为人都直接参与了污染环境的实行行为,如一起倾倒危险废物等,就属于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有的行为人可能负责组织策划,有的负责具体实施污染行为,有的负责事后掩盖等,不同行为人在犯罪中扮演不同角色。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结合,该犯罪完成后,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就不复存在。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环境污染领域,如果存在一个长期以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为目的的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就构成特殊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