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超过37天不一定被逮捕了。虽然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加上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最长30天时间,一共是37天。但超过37天也存在其他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然而,超过37天并不意味着必然被逮捕。

一方面,可能存在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是说,超过37天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而并非逮捕。

另一方面,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违法情形。如果司法机关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超过37天仍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也未变更强制措施,这就属于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此外,还有可能是因为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例如需要补充侦查等,导致程序出现了一定的延迟,但最终是否逮捕还需要根据进一步的审查结果来确定。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拘留超过37天就一定被逮捕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司法程序的进展来综合判断。

拘留超过37天是不是一定逮捕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