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购房合同为准。认购书通常是在购房合同之前签订的预约性文件,当认购书与购房合同内容存在冲突时,购房合同作为正式的、对双方权利义务有更详细约定的合同,具有更高的效力。
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它主要是对房屋基本信息、认购价格、付款方式、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等内容进行初步约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购房合同则是对房屋买卖关系进行全面、详细约定的正式文件,它明确了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具体情况、价款、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从合同的性质来看,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而购房合同属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是为了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签订的,本约合同才是对交易最终达成的确定。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的交易原则,应以本约合同即购房合同为准。因为购房合同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最终协议,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实际交易情况。
例如,认购书中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为某一日期,但在购房合同中对交付时间进行了变更,那么就应以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为准。不过,如果认购书中的某些内容在购房合同中没有涉及,且不与购房合同相冲突,那么认购书中的这些内容仍然有效。比如认购书中约定购房者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购房合同中未提及该优惠政策,只要该优惠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购房合同的整体约定,购房者仍然可以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享受该优惠。
综上所述,在认购书与购房合同内容存在冲突时,通常以购房合同为准,但对于认购书中不冲突且未被购房合同覆盖的内容,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