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服役时协议离婚,需要军人一方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再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双方再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表明现役军人离婚需要经过部队特定的审批流程。

在具体操作流程上,第一步是获得部队政治机关的同意。军人一方需向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提出离婚申请,政治机关会对双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包括婚姻状况、离婚原因等。经过审查,若符合相关规定,政治机关会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这一证明是后续办理离婚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二步是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需认真对待协议内容,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双方的意愿和法律规定。

第三步是申请离婚登记。双方携带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第四步是经过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五步是申请发给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一方在服役怎么协议离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