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立案后,调查证据主要由公安机关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询资金流向、调取书证物证、鉴定等多种方式进行。

在挪用资金罪立案后,调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公安机关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这包括询问报案人,详细了解其发现挪用资金情况的过程、所掌握的初步线索等信息。同时,会询问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等知情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职责、资金使用的正常流程以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等。例如,询问财务人员是否知晓资金的异常调动,业务人员是否发现与资金相关的不合理操作等。

查询资金流向是调查的重要方面。公安机关会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涉案资金的流转情况,包括资金的转出账户、转入账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可以清晰地了解挪用资金的去向,判断资金是否被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不当用途。比如,查看资金是否流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是否用于炒股、赌博等活动。

调取书证物证也是必不可少的。会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书证,从中查找与挪用资金相关的记录。例如,查看是否存在虚假的报销凭证、违规的资金支出记录等。同时,可能会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如作案工具、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此外,还可能会进行鉴定。对于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问题,如财务审计、笔迹鉴定等,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财务审计可以准确核实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笔迹鉴定则可以确定相关文件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书写。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同时,会根据调查的进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查方向和方法,以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挪用资金罪立案后如何调查证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