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但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时,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认定有着较为复杂的考量。当借名购房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时,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达成的借名购房的合意,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例如,双方基于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借名人因自身某些不便因素,与出名人协商一致,由借名人出资,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这种情况下,协议在法律上是认可其效力的。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导致借名购房协议无效。如果借名购房是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或者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那么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以规避限购政策为例,限购政策是国家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而制定的,借名购房行为破坏了这种调控秩序。例如,在一些城市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限制居民的购房套数,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通过借名的方式购房,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限购政策的初衷,法院通常会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无效。
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由于保障性住房是为了保障特定困难群体的居住权益而建设的,有严格的申请条件和分配规则。借名购买此类房屋,使得不符合条件的人获得了保障性住房,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定,因此借名购房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借名购房还存在诸多风险。即便协议有效,在房屋产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情况下,出名人可能会擅自处分房屋,如将房屋出售、抵押等,这会给借名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并且,在出名人出现债务纠纷时,该房屋还有可能被作为出名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所以,在进行借名购房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