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没登记无论同居多久都不算婚姻成立。我国目前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关系的成立以进行结婚登记为法定要件。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明确表明,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过去,在特定历史时期,我国法律曾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自1994年2月1日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节点之后,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没有进行结婚登记,都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成立。
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诸多不同。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而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方面,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婚姻关系有所不同,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像婚姻关系那样全面的保障。
所以,无论男女双方同居时间多长,都不能自然形成婚姻关系。如果想要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