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实施。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需要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从拿到该回执单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时长为三十日。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了,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只有当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在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所以,准确把握离婚冷静期的起算时间,对于想要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整个离婚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结果。

离婚冷静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