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时,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是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这是为了体现法律对败诉方不当行为的一种规制,也是对胜诉方维权成本的一种补偿。然而,离婚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有所不同。
离婚案件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方面的问题,很难简单地判定哪一方为“败诉方”。通常,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如果双方就诉讼费用的分担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协商一致,由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法院一般会按照该协商结果进行处理。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可能会判决过错方适当多承担一些诉讼费用,以此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行为的惩罚。
另外,如果离婚案件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例如,在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双方各有胜负,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预先交纳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多退少补。如果原告预先交纳的费用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法院会将多余部分退还原告;如果不足,原告需要补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