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结案时间没有绝对固定标准,侦查阶段一般不超过七个月可侦查终结;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一个月,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不起诉;审判阶段,一审普通程序通常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等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时间规定。

首先是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侦查阶段可能最长不超过七个月就会侦查终结。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多久必须结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