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一般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首先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当存在共同债务时,优先使用这些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为夫妻在婚姻期间共享财产权益,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此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债务。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自承担债务的比例和方式。这种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的自主决定权。
然而,当夫妻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来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承担债务的比例和方式。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
此外,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一方承担债务后,有权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其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权益的合理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明确共同债务的范围和承担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