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因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每种方式下收益的计算有各自的方法和特点。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以下是不同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方法。
以资产清偿债务:
当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经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支付80万元结清债务,那么甲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就是100-80 = 20万元。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同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丙公司欠丁公司120万元债务,丙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抵债,那么丙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为120-100 = 20万元,资产转让损益为100-80 = 20万元。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应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例如,戊公司欠己公司200万元债务,经协商己公司同意戊公司以增发的10万股普通股抵偿债务,该股票每股面值1元,公允价值为每股18元,那么戊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为200-18×10 = 20万元。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例如,庚公司欠辛公司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辛公司同意将债务延期两年,并减少本金至2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庚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为300-250 = 5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