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指在道路上实施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驾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类型主要有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四种。
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下面详细介绍这四种危险驾驶行为类型。
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追逐竞驶,通俗来讲就是通常所说的“飙车”,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而“情节恶劣”的判断,要结合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后果、追逐竞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数等情况综合认定,比如造成交通事故、在交通高峰期追逐竞驶等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精会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麻痹作用,降低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超员会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操控难度增加,超速则会缩短驾驶人的反应时间,增大事故发生的概率。“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的认定有具体的法律标准,一旦违反,就构成危险驾驶行为。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配备防护设备、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等,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这种行为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属于危险驾驶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