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实施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特定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四种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有明确的界定。
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追逐竞驶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追逐竞驶的时间、路段、速度,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例如在交通高峰期的城市主干道上,多辆车相互追逐、频繁超车,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是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酒精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操作能力,醉酒驾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不管是否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超员会使车辆的制动和操控性能下降,超速则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和严重程度。“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有相关的认定标准,一旦违反,就属于危险驾驶行为。比如校车规定核载30人,实际搭载了50人,这就属于严重超员。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果运输企业或个人违反规定,如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等,并且这种违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