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明显区别,也存在一定联系。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法律依据、稳定性等方面;联系在于都是涉及劳动付出与报酬支付的社会关系。

一、区别

1. 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雇佣关系的主体同样较为广泛,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员也可以是自然人。

2. 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这两部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如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权利。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雇佣关系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其权利义务一般也依据民法和合同法来确定。

3. 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会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约束。劳务关系通常是临时性的,根据具体的劳务项目来确定合作期限,完成劳务任务后关系即终止。雇佣关系的稳定性也相对较弱,通常根据雇主的需求来确定雇佣期限。

4. 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仅获得劳务报酬,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待遇主要由双方约定,一般也没有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二、联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都是基于劳动付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一方付出劳动,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在实践中,这三种关系可能存在一定的转化。例如,一些原本的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随着合作的深入和条件的变化,可能会转化为劳动关系。它们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与联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