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造成轻微伤二级,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造成轻微伤二级是一个重要的情节考量。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二级的情况,通常会认定为“情节恶劣”。比如,行为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造成他人轻微伤二级,就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犯罪动机、手段、场所、次数、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适当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劣迹,或者在案发后拒不认罪、态度恶劣等,法院可能会从重处罚。
另外,寻衅滋事罪不仅仅是造成人身伤害这一种情形。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只要达到相应的情节标准,同样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造成轻微伤二级的寻衅滋事案件,要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