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超过15天,如果是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对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超过15天,一般不能再申请再次鉴定。但如果是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只要不超过一年的申请时效,仍可按正常流程申请。

首先要明确这里超过15天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根据规定,应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旦超过了这15天的期限,通常就不能再申请再次鉴定了,此时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会生效。

然而,如果是还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超过了所谓的15天,这并不影响后续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一般是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准备好这些材料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会根据情况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之后等待鉴定结果,若对结果不服且在规定的15天内,可按上述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总之,不同的“超过15天”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准确判断自身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处理工伤鉴定相关事宜。

工伤鉴定超过15天怎么办手续(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