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期限最长为几年以上。抵押期限通常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该约定并不具有法律上限制抵押权存续的效力,抵押权的存续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抵押期限作出明确的上限规定。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时,一般会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然而这种约定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对抵押权的存续起到实质性的限制作用。
从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来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应当存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意味着抵押权的存续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紧密相关。
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同时甲以自己的房屋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乙在3年内未向甲主张还款,此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即使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未到,乙的抵押权也不再受法院保护。
综上所述,虽然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抵押期限,但在法律上,抵押权的存续主要取决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而不是约定的抵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