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原告不到法院,若无正当理由,法院按撤诉处理;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审理。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原告不到法院时,处理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在诉讼程序中,原告有按时参加庭审的义务,若随意缺席,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甲向法院起诉与乙离婚,法院依法向甲送达了传票,确定了开庭时间,但甲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按时到庭,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按撤诉处理。一旦按撤诉处理,本次离婚诉讼程序就会终结,若原告还想离婚,需要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是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所谓正当理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无法按时到庭等。比如,原告在开庭前突然患重病住院,无法亲自参加庭审,此时原告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法院在审查核实后,一般会批准原告的延期审理申请,待原告能够参加庭审时再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此外,如果原告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也可以不出庭,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庭审。总之,离婚起诉原告不到法院的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来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