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申请取保候审权利的及时实现,避免司法机关拖延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审查取保候审申请。首先是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例如犯罪是属于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犯罪,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相对来说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较大。
会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如果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或者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司法机关一般会倾向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申请。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司法机关通常会予以考虑。当司法机关在三日内作出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时,会向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