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若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遇到一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沟通,了解对方阻止探望的原因,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望方案。例如,确定固定的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这种方式相对温和,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也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如果协商无果,那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以及对方阻止自己探望的事实。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书中会明确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
如果获得探望权判决后,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虐待孩子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处理离婚后探望权问题时,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