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判刑后被称为罪犯,在特定场所执行刑罚期间,也会被叫做服刑人员。
在司法程序中,不同阶段对涉及案件的人员有不同的称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被法院判定有罪的人。一旦经过法院的审判,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发生了转变,正式成为罪犯。
“罪犯”这一称谓体现了法律对其行为的定性,意味着其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并且已经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所确认。这是一个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称呼,代表着其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接受刑罚处罚等。
而“服刑人员”则更多地是从刑罚执行的角度来称呼。当罪犯被交付到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开始实际执行刑罚时,就会被称为服刑人员。这个称呼强调了其正在接受刑罚服刑的状态,突出了其在特定场所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造和服刑的过程。
在监狱等场所中,管理和教育工作都是围绕着服刑人员展开的。监狱会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教育改造、组织劳动等活动,目的是让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最终能够重新回归社会。所以,“服刑人员”这个称谓在刑罚执行和改造的语境中使用得较为频繁。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宣传、教育等场合,也可能会使用“违法犯罪人员”这样相对宽泛的称呼,但“罪犯”和“服刑人员”是更为准确和常用的正式称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