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无需审批。
集体合同的报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这是集体合同生效的一个法定程序。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目的在于让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等进行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方式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会对其进行审查。不过,这里的审查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审批,而是一种备案审查。劳动行政部门主要审查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的协商程序是否合法等。如果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那么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说,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反对意见,集体合同就自动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报送的意义这种报送备案制度既保障了集体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又避免了过度行政干预,充分尊重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自主协商结果。它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序的劳动环境。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能确保集体合同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