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丢失后补办需要根据合同所处阶段采取不同办法,所需证件和手续也有所不同,一般涉及身份证等证件,手续包括挂失、查询档案、重新签订合同等。
一、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
如果在购房合同还未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此过程相对简单,需要的证件主要是购房者的身份证。手续上,购房者需向开发商说明情况,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发商核实身份后,会与购房者重新签订合同。
二、已做预售登记,未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合同
这种情况下,要先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3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所需证件有身份证、刊登合同作废声明的报纸。手续方面,首先要联系报社刊登声明,然后携带身份证和报纸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合同,之后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并再次办理预售登记。
三、已做预售登记,且已办理银行按揭后丢失合同
除了上述第二种情况所需要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所需证件除身份证、报纸外,还需要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手续上,先完成前面的登报声明、注销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等步骤,然后与银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将新合同交由银行质押。
此外,无论处于哪个阶段,购房者都可以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查询合同存档。在补办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以确保补办流程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