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撤诉不算一审终审。撤诉是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主动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而一审终审是指案件经过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能再进行上诉。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需要明确撤诉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当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诉讼。如果原告选择撤诉,法院会准许其撤诉申请。撤诉意味着本次诉讼程序的终结,但这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经过了完整的一审审判。撤诉后,原告仍然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终审是一种特定的审判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存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比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但离婚案件并不属于一审终审的范围。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一审终审是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包括对事实的查明、证据的审查、法律的适用等,最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不能再就该判决进行上诉。而撤诉只是原告单方面停止了当前的诉讼进程,没有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实质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后撤诉与一审终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起诉离婚后撤诉不算一审终审。撤诉后原告仍有重新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