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产执行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一般先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然后对该份额进行执行,常见执行方式有拍卖、变卖等。在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共有房产的执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要明确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对于这类房产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若共有人达成分割协议,且该协议得到债权人同意,那么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执行。若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分割共有财产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然后是执行方式。在确定被执行人的份额后,法院可以对该份额进行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其他共有人。在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共同共有房产时,法院还需考虑到实际情况。例如,如果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不过,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