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币一方”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要根据合同性质来判断。在借款合同等以给付货币为主要义务的合同中,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在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中,若争议是关于价款支付,收款方为接受货币一方。

在法律层面,“接受货币一方”对于确定合同履行地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接受货币一方”的界定有所不同。在借款合同里,出借人把货币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需要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出借人,此时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如果双方就借款归还问题产生争议且合同未明确履行地,那么出借人所在地就会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买卖合同这种双务合同,当争议的焦点在于价款支付时,出卖人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此时出卖人作为收款方就是接受货币一方。若双方因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且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出卖人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然而,如果争议并非是关于货币的给付,而是货物交付、服务提供等其他方面,那么就不能简单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比如在运输合同中,若争议是关于货物是否按时、安全送达,而不是运费的支付,就需要根据运输合同的履行特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接受货币一方”对于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履行地的不确定而增加诉讼成本和风险。

确定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该怎么理解法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