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存在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及常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拘留人的家属知情权,使其能够及时了解被拘留人的情况。无法通知的情形。“无法通知”在司法实践中包含多种情况,比如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被拘留人没有家属;被拘留人家属的联系方式不明等。在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确实难以在24小时内通知到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况。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公安机关可以暂不通知。“有碍侦查”主要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不过,一旦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公安机关就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和保障家属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此外,通知家属的方式通常包括电话通知、邮寄通知书等。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及时为被拘留人聘请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为被拘留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