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又被刑事拘留并非一定不能适用缓刑,但适用缓刑的难度会显著增加。
需要明确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刑事拘留,说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实施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与适用缓刑要求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条件相背离。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被刑事拘留,司法机关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主观恶性较大,从而对适用缓刑持谨慎态度。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再次被刑事拘留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悔罪表现,并且新的犯罪情节较轻,最终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其他缓刑条件,那么仍然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但总体而言,这种可能性相较于没有出现此类情况时要小很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