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涵盖了劳动争议的类型范围和地域管辖范围。类型上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地域管辖方面,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从劳动争议类型范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以下几类劳动争议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一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例如员工与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分歧,像一些临时工、兼职人员与单位就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纠纷。二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比如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员工不同意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如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对辞退决定不服。四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比如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安排员工休息休假,或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五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常见的有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或者工伤后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等。
从地域管辖范围来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方,劳动者在当地申请仲裁更为便利。例如,劳动者在A地工作,但用人单位注册地在B地,那么劳动者既可以在A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在B地申请,但如果两地都有申请,以A地为准。这样的管辖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争议仲裁的顺利进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