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核心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规定明确了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过去较为狭窄的几种情形进行了一定的扩充,特别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使得在一些虽然未明确列举但确实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下,无过错方也能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例如,该解释第八十六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做了说明,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这就为计算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提供了参考标准和方法。
此外,在程序方面,根据该解释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些程序性规定保障了无过错方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确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准确实施。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既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婚姻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