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未转让的,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抵押权。若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可能影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处分和消灭都从属于主债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当主债权发生转让时,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会自动跟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无需额外的单独转让手续。
即便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未办理转移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效力。因为抵押权的转让是基于主债权转让这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并非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要主债权转让的行为合法有效,抵押权就会依法转移给受让人。
然而,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在未登记的情况下,虽然受让人已经取得了抵押权,但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再次处分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善意第三人可能会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取得对抗受让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受让人可能无法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受让人在受让主债权时,应及时与抵押人、原债权人共同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这样既能确保自身抵押权的公示性,也能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债权人也有义务协助受让人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以确保债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和抵押权的合法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